例题:
材料分析:2019年,马冬梅作为承租人与房主孙红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孙某的私房两居室,期限为5年,租金每月2000元。孙某因儿子出国,急需用钱,便与黄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孙某到期未能还款,于是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孙某随即通知马某并与黄某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黄某通知马某,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马某腾房。马某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问: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解析】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在理论上称作“买卖不破租賃”。这样做更加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本案中,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马某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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