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这个公司有没有侵犯林志玲的名誉权呢?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案例中,虽然广州颜某公司冒用了林志玲的肖像和姓名,但是没有给林志玲的名誉造成损害,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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