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 举行听证的条件
行政机关在将要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行政机关组织,但组织听证的时间无具体规定。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相对人都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 听证程序
听证日期的告知: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听证的方式: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案外人主持: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笔录效力:听证笔录不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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