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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剖析物权变动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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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调生考试之中,物权变动一直是我们选调生考试的常考点也是难考点,虽然题目考察有简单的原文考察及案例考察(居多),但也会考察物权变动的深层次问题,比如风险承担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故此需要学员重点把握学习该知识点。那么今天我们就通过下面的学习,来看看如何掌握这一知识点。

什么是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学习时一般分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和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法条表述可以得出,对于不动产的物权的变动必须要进行变更登记,未登记的不会发生物权变动。在事业单位考察之中常常考察为一房一卖或者一房数卖,那么在此时何时发生物权变动,我们要看有无过户登记与否,有过户登记的发生物权变动,未发生过户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

【考题·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一个月内交付房屋和房款,共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双方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和房款,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按物权法律制度规定规定( )。

A 房屋已交付,所有权已转移

B 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C 买卖合同不能生效,所有权没有转移

D 买卖合同生效,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

解析:《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同时《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规定;不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题干陈述的事实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甲乙由于没有依法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所以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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