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李某作为派遣员工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甲公司曾因类似小事故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更换,即派遣单位也有过错,乙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另外,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责任原则。故本题答案为B。
【试题再现】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解析: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属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应由乙承担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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