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选调生法律知识:行政赔偿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19-10-18

位置:首页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四、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考点:

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例题分析:

1、下列选项中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A.某公安局的民警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将围观路人甲打伤

B.教育局工作人员李某在开车接孩子放学途中将路人乙撞伤

C.小偷在面临警察抓捕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自残撞墙

D.某税务局工作人员蔡某因工伤住院治疗

【答案】A。解析:A项,民警暴力执法致人损害应当赔偿,正确;B项,教育局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无需国家赔偿,错误;C项,小偷自残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无需国家赔偿,错误;D项,税务执法人员自身工商,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之内,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通过此题可知,行政赔偿的考点主要是两个,一是哪些属于行政赔偿的情形;二是赔偿义务机关是谁?故此类考点属于识记类。把握好这两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牢固的掌握。

相关推荐

选调生法律知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选调生法律知识:用人者责任详解

选调生法律知识: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对比总结

热门推荐>>>2020山东省选拔录用选调生公告(1263人)

访问中公选调生考试网查看更多选调生考试信息

想了解更多选调生公告信息,可查看各省北京选调生|广东选调生|广西选调生为选调生备考做好充分准备

相关推荐

全国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