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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构成分析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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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目前广东选调生考试公告即将发布,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大量公共基础知识、选调生模拟试题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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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选调生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不当得利的构成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选调生考试。

不当得利是当前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公共基础法律知识里不容置疑的高频黄金考点。对这个短小精悍的民法小知识,很多学员的认识却不够精准明确,只会从概念本身做最基础的判断,当题目稍加变动时,变失去了选择正确答案的能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想要全面深入的把握这个知识点,必须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全面的分析。

1. 一方获得利益

基于一定事实的发生进而获得财产或利益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两个方面。

①财产的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包括取得财产权或者其他相应一些财产权益的获得。

②财产的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如债务的消灭、物的使用磨损等。

2.他方受有损失

基于一定事实的发生进而产生利益的减损,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财产的消极减少两个方面。

①财产的积极减少主要指不应减少而减少的情形。

②财产的消极减少主要指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的情形。

3.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此处所指因果联系,是客观上损失的发生却系他人的收益情况引起的,是客观上所具备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关系。

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主要指自始至终都不曾产生获得利益或者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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