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聘用
公示期内,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由兴隆县人才办进行复议,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承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被聘用人员由县人才办结合本人报考岗位意愿、所学专业和岗位要求确定聘用单位,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政策执行。被聘用人员到兴隆县工作后,须服从县人才办和具体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安排,不服从工作岗位安排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后,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需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承诺在我县实际工作不少于5年。期间,不得通过考录、调动、公选、遴选、借调等方式离兴工作,提前终止协议、离开兴隆的,需向支付部门全额退回其享受的相应安家费、住房补贴和其他补贴资金待遇。
五、有关要求
(一)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考核考察或面试、政审考察、体检、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和政审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对伪造、假冒各种证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考生在进行网上填报时,务必填写本人多个常用联系方式,确保在招聘期间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因通讯不畅影响报名、考试、政审考察或体检的,后果自负。
(三)本公告由兴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兴隆县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选聘高学历人才岗位条件表》
联系电话:0314-5052578
兴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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