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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四川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四川省委组织部 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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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适时选派部分优秀选调生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学习考察、到国(境)外学习深造,到上级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直接分配到省、市、县级党政机关的选调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当下派到基层工作1至2年。

要注意对选调生进行多岗培养锻炼。科级以下选调生在同一岗位工作2至3年,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或跨单位交流;科级选调生还可根据需要进行跨县(市、区)交流。

要分配给选调生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把他们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磨练。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部门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要重视做好选调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选调生的政治进步。

第六章 选拔使用

第十三条 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大胆选拔使用。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按规定破格提拔。

选调生职务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上级组织部门。

第十四条 选调生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两年后,一般应调整交流到能更好发挥其作用的部门或岗位。适合做乡镇、街道或机关领导工作的,及时提拔到领导岗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德才素质好、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应列入相应后备干部名单进行培养。

第七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选调生按同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选调生考核、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等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逐步建立选调生信息资料库,跟踪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州)委组织部、省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再纳入选调生管理:

(一)本人不愿意从事党政工作的;

(二)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服从分配的;

(五)参加工作10年内没有走上正科级领导岗位或15年内没有走上县(处)级领导岗位的;

(六)因其它原因不宜作选调生的。

调整出选调生的名单,由市(州)委组织部或省级部门干部(人事)处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的调动须经组织部门同意,按分工和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转任)手续。在本市(州)内调整工作单位的,须经市(州)委组织部同意;市(州)之间调动,由市(州)委组织部协商,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市(州)调省级机关的,须经省委组织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州)委组织部要把对选调生的培养、使用情况作为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4 年12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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