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向各设区市下达选聘生名单后,由设区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提出具体分配安排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选聘生应安排到有利于锻炼成长的村任职。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选聘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十三条 由县(市、区)委组织人事部门与选聘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样本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选聘生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60日。试用期间不适合、不适应在村工作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章 培养锻炼
第十五条 按照党对青年干部培养的要求,坚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多形式、多渠道培养,坚持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全面提高选聘生综合素质和干事创业能力。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组织选聘生进行岗前集中培训,时间5至7日。培训内容应包括党和国家农村工作政策法规、农村基层工作基本知识、农业生产基础知识、基层工作安全教育等。
第十七条 要有意识地对选聘生进行培养锻炼,给任务,压担子,让选聘生从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丰富阅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选聘生中,是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参加村两委会会议;非中共党员的,参加村委会会议,列席村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委)会议。
第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凡要求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参加的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应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或副书记)或村主任助理的选聘生随同参加。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应把选聘生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设选聘生培训班或有计划地安排选聘生参加市、县(区)委党校有关班次学习。
第二十一条 选聘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至少脱产培训一次,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培训工作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对本县(市、区)的选聘生进行跟踪管理,全面了解选聘生服务期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三条 乡镇党委要根据选聘生个人特点,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并指定一名领导作为培养人,做好传、帮、带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聘生每半年应向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书面报告思想、工作情况,年底认真填报年度考核登记表。在开展年度考核时,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应对选聘生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和不足,督促和帮助其改正缺点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聘生交流座谈会,听取选聘生学习工作的情况汇报,为选聘生提供学习交流、增进了解的机会。县(市、区)委组织部确定的联络员要经常到选聘生所在村了解情况。乡镇党委确定的培养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选聘生平时的表现,每季度至少到村一次,与选聘生面对面了解情况,并做好选聘生的思想、出勤、工作、学习、生活等有关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