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核录用
第三十八条 选聘生服务期满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录用为选调生,安排到有空编的基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其中法律专业的选聘生可安排到有空编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如本人自愿、工作需要,可继续聘任在村任职。未录用为选调生、也未继续聘任在村任职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择业、创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选聘生录用为选调生后,到党政机关的,在确定选调生身份的同时,办理录用公务员手续;到事业单位的,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手续。
第四十条 选聘生录用为选调生后,按照选调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培养、教育、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四十一条 选聘生在村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服务期间每人每月发放一定的工作、生活补贴,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第四十二条 服务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外人员的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当地人事代理机构为选聘生统一集中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相关参保登记、缴费、转移接续等保险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四十四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可按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报考公务员,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街道、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第四十五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报考县(市、区)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7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选聘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2年服务期满。服务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选聘生,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研究生,不享受加分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生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直接转正定级,免试用期,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选聘生的生活补贴、服务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负担费用以及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费用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年人均各负担0.5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一次性安置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选聘生的选拔和管理。
选聘生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办理,所需经费从省财政负担部分安排。
第四十九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设区市。选聘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安置费由设区市财政局发放。设区市财政局要以安全、便捷为原则,为选聘生办理专用银行卡,保证选聘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安置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选聘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人事厅、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的选聘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高等院校负责按照条件和程序做好本校优秀毕业生的组织和选拔推荐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立选聘生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选聘生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每年年底,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向设区市委组织部,设区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汇报本地区选聘生工作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