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选聘生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选聘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做好选聘生服务期满的考核录用工作。
(二)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本地区选聘生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协助做好选聘生服务期满的考核录用工作。
(三)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具体做好对本县(市、区)选聘生的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经常了解选聘生的思想状况,协调、指导选聘生培养措施的制定、检查和落实;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建立选聘生安全防护工作机制,加强选聘生住村工作安全指导和检查;协助做好选聘生服务期满的考核录用工作。县(市、区)委组织部应当建立选聘生档案,内容包括:选聘生申请表、考核表、体检表、聘任合同、培养计划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培训和奖惩情况等。
(四)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选聘生的日常管理。应落实好选聘生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安排,做好传、帮、带,为选聘生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应全面掌握选聘生的思想、出勤、工作、学习、生活等动态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选聘生到村任职服务期间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
第二十八条 选聘生请假时间在3日以内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审批;请假时间4—9日的,报乡镇党委审批;请假时间10日以上的,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选聘生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0日。下一级请假审批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备。
第二十九条 选聘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任职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选聘生服务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选聘生每年住村时间不得少于全年的50%(节假日除外)。每年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统一为选聘生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第三十二条 选聘生聘用期间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程序转至任职所在村。
第三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选聘生如有以下情况,乡镇党委必须及时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报告,市、县(区)委组织部必须及时逐级报告上级组织部门:
(一) 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和奖励的;
(二) 有重大立功表现和突出工作业绩的;
(三) 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
(四)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 擅自离岗5日以上的;
(六) 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及失踪、死亡的;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选聘生的年度考核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时应重点走访村支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乡镇党委提出考核初评意见后,报县(市、区)委组织部研究定档。优秀等次名额单列,并按选聘生总人数15%确定。考核结果由设区市委组织部汇总上报省委组织部。
第三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建立选聘生信息台帐,对选聘生实行宏观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选聘生资格:
(一)思想品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错误的;
(二)不安心在农村工作的;
(三)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农村基层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擅离岗位15日以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选聘生的。
取消选聘生资格,由乡镇党委提出意见,县(市、区)委组织部复核,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 选聘生辞职,应向所在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签署意见,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对提出辞职的选聘生,乡镇党委和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及时派人同选聘生谈话,对选聘生辞职的原因作深入调查了解,及时研究并提出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选聘生解除聘任合同、被取消资格或辞职的,次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签订聘任合同6个自然月内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退还全额安置费;7至12个自然月内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退还50%安置费;12个自然月以后提出辞职或被取消资格的,不退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