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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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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二十二)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工龄计算、社保缴纳、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定、技术创新、成果转让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

(二十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按规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时兑现劳动报酬。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十四)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

(二十五)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五、鼓励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十六)充分挖掘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二十七)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二十八)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二十九)高等院校和科研项目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指导

(三十)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组建专门的就业推荐队伍为毕业生收集岗位信息。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及时发布需求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

(三十一)各市(州、地)每年要为高校毕业生举办专场招聘会。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各高校要采取校园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形式,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各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至少要提前15天在媒体公布招聘信息。
 

(三十二)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并为待就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管理和传递服务。对为待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三)教育部门要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程;将中央及我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文件、政策措施收集整理印制成册,及时发放给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完善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在人员、经费、场地上给予保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出一支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

(三十四)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招聘安全、防范招聘陷阱、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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