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三十五)继续深化教育改革。各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通过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式”培养;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建立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十六)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每月不低于700元,其中同级财政补助300元,见习单位补助400元以上,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伤残商业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连续计算工龄。到企事业单位见习期满半年仍未就业的,经双方同意,可延长见习期至一年。鼓励有需求的事业单位采取合同制聘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三十七)加强见习基地创建工作。继续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大力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积极性高、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所属事业单位见习岗位,逐步探索扩大实施范围,为广大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各地也要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批见习基地,以满足本地高校毕业生见习需求。
(三十八)大力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各高校要建立专业实习基地,确保大学生正常实习;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职业能力培训,引导大学生参加相关职业能力鉴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业能力培训,组织毕业生到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十九)加强高职学生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需要,为大学生组织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十)大力实施继续升学计划。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在高校毕业生中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面向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本科专业和技能紧缺人才的高职(高专)相关专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
八、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十一)放宽准入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中介机构2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四十二)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3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十三)收费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专门窗口,高效、优质、快捷地做好服务。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四)税收优惠政策。对创办中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为创业主体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五)贷款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应结合实际安排专项经费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向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倾斜,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四十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要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十七)实施“五个一创业工程”。在全省范围内打造1个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立10个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0个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和相关创业支持,组织100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工程。探索实施导师制,挑选企业家以传、帮、带形式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四十八)其他优惠政策。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网站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