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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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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黔党发[2009]6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09年4月17日

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

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一)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开设专栏、专题,集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全面报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措施;大力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反映各地、各高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唱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二)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发挥好教书育人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切实加强诚信教育和作风养成,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省情、了解基层、了解社会,正确看待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认清就业形势,切实转变就业择业观,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从基层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形成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的政策导向。

(四)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的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培训、励志讲座等活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创业引导。

二、继续开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奉献农村、锻炼成才,我省继续实施以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

(五)选调生工作。进一步加大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党政机关工作的力度,选调人数逐年递增。

(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2009年在中央计划基础上再增加1000名省内计划,力争用五年时间选聘8000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七)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从2009年起,每年选聘3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工作,并适度扩大服务期满续聘生的比例,名额不占当年计划。

(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9年起, 每年在团中央计划基础上增加700名以上省内计划,选派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志愿服务。

(九)“三支一扶”计划。2009年起,每年选派1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十)教师特设岗位计划。2009年招聘7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以后年度计划数,根据实际岗位需求进行调整。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参加“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非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继续教育取得教师资格。

(十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从2009年起,每年组织3200名以上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

(十二)对上述基层就业项目,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把好入口关,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办法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参加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选调生、见习计划高校毕业生除外),将享受如下待遇及保障政策:

(十三)生活补贴。“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比照当地事业单位在管理岗位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生活补贴。年度考核合格的,增发一个月的补贴,每人每年发放500元交通补贴。对新聘人员同时发放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以上所需经费按5∶3∶2比例由省、市、县财政专项安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保险政策。服务期间统一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参加养老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现行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五)公务员招考录用政策。

1.从2009年开始,省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另有规定的特殊职位除外,下同)。

2.从2009年开始,各市(州、地)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3.县以下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要拿出部分职位面向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定向招考,择优录用。

(十六)事业单位聘用政策。

1.省、市(州、地)两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岗位(特殊岗位除外)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2.县、乡(镇)要根据事业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对在基层服务满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3.在艰苦边远地区县的乡(镇)、村(社区)(不含县城所在地)服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可在编制内考核聘用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

(十七)选拔任用。基层服务期间,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可以选拔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符合《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选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

(十八)升学政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可免试推荐入读省内院校硕士研究生;高职(高专)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十九)入伍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去建功立业,锻炼自己。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二十)学费补偿。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省财政返还或代偿。

(二十一)其他优惠政策。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服务所在地,需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被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聘)用后,在基层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其在基层工作时间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视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和聘任。在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聘用时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和其他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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