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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在公职类考试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考点,接下来我们就特别程序中易考点进行归纳总结:
1、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案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宣告死亡案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5、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6、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