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产权制度
(1)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2)私有财产权
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国家机关

故此学员在备考之时可以根据讲义背诵,在背诵之时要注意的问题为细致的掌握,对于宪法的复习方法最主要的就是记忆性和记忆的精确性,记忆性强调的是宪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比如民法、刑法更侧重理解,而宪法主要都是记忆的内容,宪法本身内容较少,按照宪法法条,宪法的正文部分只有四章的内容,熟读法条对宪法的学习是相当有帮助的,另外第二个就是记忆一定要非常精确,而不是大概的记忆,学员在复习时,要时刻注意细节掌握,在关键词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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