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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详谈交通肇事罪

中公教育选调生考试网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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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定交通肇事罪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

《刑法》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

须具备如下要件:

1、交通事故的当场被害人未死;

2、在主观上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并不是为了报警、救助被害人;

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至少有过失。

另外,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最为严重的加重处罚情节(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认为,要求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成立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体分析

1、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且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转移尸体,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构成。

2、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但行为人误以为其没有死亡,将尸体转移并予以遗弃,因主观认识错误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3、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只要是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4、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但行为人误以为已经死亡,将被害人转移并予以遗弃,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5、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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