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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府 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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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选拔录用选调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下发通知并发布公告。

(二)报名推荐和资格审查。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报名,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组织符合选调条件的对象参加考试,并按一定比例从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根据选调工作需要,面向知名高校或特殊专业定向选调的,可单独组织考试。

(四)考察。省委组织部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人选进行公示,并由省委组织部或委托市(州)委组织部(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按规定程序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录用的主要依据。

(五)体检。对拟选调的初步人选,按要求进行体检。

(六)录用。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情况,研究提出选调生初步人选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并由省委组织部给相关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发文予以确认。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按要求办理派遣报到手续。选调生报到后,填写《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选调生一经省委组织部确定录用,不得另找其他用人单位。未经省委组织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改派。

第十条 新招录的选调生,原则上应安排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当年政策规定和选调生个人情况确定选调生分配意向,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具体岗位安排需经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一条 各高等院校及其他推荐单位应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选调生档案传递到有关市(州)委组织部,由市(州)委组织部统一审核后,转递到有关县 (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选调生正式录用后具备公务员身份,其管理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所需编制,由各地编制部门在编制总额内统筹解决。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三条 选调生的培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着力加强党性修养、品德养成、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制定培养目标。县(市、区)委组织部要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发展潜力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逐人制定培养计划和培养方向,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 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选调生理论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一)省委组织部每年对新录用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

(二)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将选调生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总体规划,重点安排。

(三)选调生在基层工作的每五年中,要选送到县级以上党校培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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