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或选拔后备干部时,应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和动员选调生参与竞争。
第三十条 对在省、市(州)、县(市、区)直部门工作一定年限、担任一定职务的选调生,应引导和鼓励到基层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培养锻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注重从在基层工作满二年的选调生中遴选。省、市(州)直机关补充公务员时,应单列出一定职位,定向遴选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选调生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