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加强实践锻炼。要通过基层磨炼、挂职锻炼、交流轮岗等形式,使选调生在实践中提高能力、增长才干。
(一)传帮带。各接收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采取“结对子”的办法,指定一名政治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
(二)挂职锻炼。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和企业挂职、考察学习,帮助他们拓宽视野,开阔眼界,提高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轮岗交流。注意加强对选调生多岗位培养锻炼,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以丰富阅历,积累经验,使其得到全面锻炼。
(四)艰苦磨砺。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或急难险重岗位锻炼,使其经受艰苦复杂环境的考验和磨炼,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第十七条 做好选调生推优工作。各市(州)委组织部要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一批优秀选调生,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对优秀选调生要做好跟踪考察,及时提出使用意见和建议。优秀选调生数量,原则上按选调生总数15%的比例掌握。优秀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并抓好督办落实;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机制和办法。
第二十条 市(州)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市(州)委组织部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全面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接收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落实好选调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定期与选调生交心谈心,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每半年向县级组织部门报告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包括选调生现实表现、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