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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府 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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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选调生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实际工作时间必须满两年。在此期间,不得调动或借调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不得参加招录、遴选考试。特殊情况确需调动或借调的,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两年后参加招录、遴选须取得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每人每年参加各个层级招录、遴选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选调生的调动实行备案制。在本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调动的,由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区市调动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实行选调生动态管理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调生,不再作为选调生管理: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本人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和群众反映较差的;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自动离职、辞职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六)其它原因不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的。

对于工作满8年的,所任职务层次在副处级以上的,或调入省直及以上机关工作的,均不再作为选调生进行跟踪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对于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不适应基层党政管理工作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州)委组织部同意,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选调生的考核考察。选调生试用期满后,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转正定级,考察不合格者,应取消选调生录用资格。每年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由市(州)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对选调生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对其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发展潜力进行分析评价,进一步明确培养方向,考核评价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选调生信息管理制度。各级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选调生信息资料库,跟踪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市(州)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应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情况统计表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八条 对选调生的选拔使用,要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重在培养、大胆使用原则。

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有计划地从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优秀选调生中选拔担任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优先使用或破格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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