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 拔
第七条 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求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事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选调生总量、结构及各地接收数量。
第八条 选调生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选调,本科学历的主要面向本省生源选调;硕士、博士学历的面向全国选调。
第九条 选调生必须符合相应类别人员的录用条件和体检要求。
第十条 选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上进;
(二)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
(三)获得相应学位,学业成绩优良;
(四)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五)大学期间担任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到山区工作的,学生干部职务可以放宽到班级委员;
(六)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十一条 中共党员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选调。
第十二条 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调公告;
(二)学生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公布成绩;
(五)确定考核对象;
(六)考核和复核;
(七)体检;
(八)公示;
(九)确定选调名单;
(十)分配;
(十一)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三条 选调生的安排按以下原则进行:本科生安排到乡镇党委、政府机关或县(市、区)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工作;硕士研究生可安排到县(市、区)党委、政府机关或设区市的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工作;博士研究生可安排到设区市及省直党政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
征得选调生本人同意,选调生也可安排到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