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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2009)

福建省委组织部 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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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选调生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选调生宏观管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分别负责各自系统选调生管理。

(二)设区市委组织部必须加强对本地区选调生工作的具体指导,负责本地区选调生工作的综合协调。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本地本系统选调生的培养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做好对本县(市、区)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了解选调生的思想状况,具体负责选调生培养措施的检查落实。

(四)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党政"一把手",必须负起对分配到本单位选调生的传、帮、带的责任,为选调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选调生档案。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建立选调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选调生申请表、选调生考核表、培养计划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考察材料、培养和奖惩情况等。选调生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选调生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同转递。

第二十六条  坚持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选调生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和奖励,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因违反法律、纪律被处分的;重大疾病、工伤、事故、死亡等,县级组织部门必须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和设区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坚持年度考察制度。选调生的年度考察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可以与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年度考核结果由设区市委组织部汇总后,于次年四月上报省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充分利用年度考核机会,对选调生进行谈话,指出选调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选调生改正缺点。

第二十八条  坚持动态管理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选调生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不安心在基层工作的;

(三)工作干劲减退,发展潜力不大的;

(四)健康状况不好,不能适应基层工作的;

(五)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私出国(境)、脱产参加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等,6个月以上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

(七)辞职的;

(八)因其它原因,不适宜作为选调生的。

调整选调生,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意见,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九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方可调入县级以上机关或跨设区市调动。县(市、区)间调动,报设区市委组织部同意,向省委组织部报备;跨设区市调动或调入省级机关,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公、检、法类的选调生,跨县(市、区)和跨市调动的,省市组织部门应事先分别征求省、市公、检、法机关意见。选调生调动的行政手续,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选调生管理期限原则上为十年。有以下情况的,提前结束管理期:

(一)已经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二)已调入省级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在闽单位,中央双重管理部门,省外单位的;

(三)本人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管理的;

(四)对属于(一)(二)的人选,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跟踪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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