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选调生辞去公职,应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签署意见,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省委组织部同意。法院、检察院、公安类选调生、应分别征得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的同意。选调生辞去公职的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 任 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按照"打牢基础,坚持标准,小步快跑"的原则,重视选调生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选调生转正定级后,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可直接确定为副科级以上职务;具有本科学历的、本人表现特别突出、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确定副科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两年后,根据岗位需要,择优选拔任用。适合做乡镇、街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领导工作的,及时提拔到乡镇、街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领导岗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有计划地补充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经过二年以上基层锻炼的选调生中挑选。对其中适合做机关领导工作的,应提拔到机关领导岗位。
第三十五条 要把选调生培养与后备干部工作结合起来。思想素质好,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原则上,选调生转正定级后,即纳入县(市、区)管后备干部队伍管理;已任正科级职务的选调生,纳入设区市管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促使选调生在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工作年限、职级条件。
第三十七条 省级机关可以直接从经过基层锻炼二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拔补充机关工作人员。鼓励省级机关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拔选调生。省直机关在对拟选调的选调生进行考察前,应向省委组织部职能处室报告。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建立选调生工作责任制。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选调生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每年年底,县(市、区)委组织部向设区市委组织部,设区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汇报选调生工作。
第四十条 要把选调生工作情况作为检查地方和机关单位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选调生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规定选调和任用选调生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