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委组通〔2008〕55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农办,政府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
为切实加强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规范优秀高校毕业生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和使用,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将《福建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组 织 部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中 共 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公 室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2008年7月22日
福建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以下简称选聘生),目的是为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坚定理想信念、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有知识、有文化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创业,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保证。
第三条 选聘生的基本职责和基本任务
(一)全面参与村两委会各项工作;
(二)熟悉、了解农村基层情况,学习掌握农村工作、群众工作基本方法,宣传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
(三)发挥知识、专业、能力特长,在新农村建设中创业创新;
(四)总结宣传基层干部群众发展生产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农村科技、法律知识普及与信息交流;
(五)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选拔和培养选聘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品学兼优、注重综合素质的原则;
(三)规范程序、统一选聘的原则;
(四)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在农村一线培养提高的原则;
(六)锻炼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优秀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选拔与聘用
第六条 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总体部署,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选聘生总量、结构及各地接收数量。
第七条 选聘生的对象为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大学本科学历的主要面向福建省生源选聘;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面向全国选聘。参加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或按规定免于考试录取的。参加“三支一扶”和“志愿服务计划”服务期满,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也作为选聘对象。
第八条 选聘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上进;
(二)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
(三)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学业成绩优良;
(四)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五)自愿并适合到农村基层工作;
(六)符合公务员录用的体检要求;
(七)担任过学生干部职务;
(八)年龄在30周岁以下;
(九)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参加选聘。
第九条 省级优秀高校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第十条 选聘生选拔工作程序:
(一)发布选聘公告;
(二)报名;
(三)资格审查;(四)统一考试;
(五)组织考察;
(六)体检;
(七)公示;
(八)确定选聘人选;
(九)岗前培训;
(十)分配派遣;
(十一)签订聘任合同。